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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程序介紹
申請方式 應備文件 注意事項 列印理賠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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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服務專線:02-6636-3456轉理賠部

客戶服務專線:0800-012-899

 列印理賠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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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賠申請書及檢附文件

1.1理賠申請書
1.2調閱病歷同意書
1.3調查同意書
1.4健保局提供資料請求同意書
1.5繼承系統表

2.傷害險理賠申請須知

2.1傷害險住院日額保險金及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申請注意需知
2.2傷害險身故保險金申請注意需知
2.3傷害險殘廢保險金申請注意需知

3.壽險與醫療險理賠申請須知

3.1定期壽險身故保險金申請注意需知
3.2壽險全殘保險金申請注意需知
3.3房貸壽險身故保險金申請注意需知
3.4暫時失能保險金申請注意需知
3.5健康險住院日額保險金申請注意需知
3.6健康險門診保險金申請注意需知
3.7重大疾病或防癌保險申請注意需知

3.投資型保險理賠申請須知

4.1投資型保單身故保險金申請注意需知
4.2投資型年金身故申請注意需知

 申請方式

一、先行通知:

  ※以傳真、郵寄方式先通知

   1. 您可以先將理賠申請書列印下來,填妥後,傳真至: ( 02 ) 8771-3639我 們收迄後,會有專人與
       您聯絡,並為您辦理理賠相關事宜。
   2. 您也可以將您的基本資料、聯絡電話、事故概略用書面通知方式,傳真至上述號碼,或郵寄至上述
       地址,將有專人與您聯絡,並為您辦理理賠事宜。

  ※以網路方式先行通知

    您可以將您的基本資料 ( 姓名、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事故概略E-Mail至
    group_assurance_tw_parislife@tw.cardif.com
將有專人與您聯絡,並為您辦理理賠事宜。

  ※以電話通知

    請在上班時間 ( 09:00~18:00 ) 撥打下列電話:
    或 ( 02 ) 6636-3456 轉 理賠部   我們非常樂意為您服務 !

二、書面直接郵寄申請:

     1. 先瞭解您的投保險種(保單的面頁上均會明列)
   2. 備妥相關文件(您可參考應備文件)
   3. 列印並填妥理賠申請書,連同檢附之資料郵寄至:
        106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70號18樓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台灣分公司   理賠部 收
  


 應備文件

  醫療
門診型
醫療住院日額型 傷害住院日額型 投資型年金被保險人於遞延期間內身故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暫時失能 重大疾病 重大燒燙傷 殘廢 意外身故 疾病身故 癌症或SLE首次申請 癌症或SLE身故
保險金申請書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診斷證明書正本
(需蓋紅色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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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殘廢診斷證明書或勞工殘廢診斷證明書             ˇ ˇ ˇ        
病理切片組織檢驗報告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書   ˇ         ˇ         ˇ ˇ
受益人證明文件       ˇ ˇ         ˇ ˇ   ˇ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ˇ ˇ         ˇ ˇ   ˇ
收據或費用明細表或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蓋紅色關防) ˇ                        
在職證明與請假證明正本           ˇ              
手術證明書或診斷書記載手術             ˇ            
保險單(要保書)及繼承系統表       ˇ ˇ         ˇ ˇ   ˇ
 

一、 癌症險或S L E 1.首次申請,需檢附病理檢查報告或相關檢驗報告。
                             2.申請『身故保險金』時,請提出與癌症或SLE有關係的死亡證明書。
二、
傷害險 :申請『骨折未住院保險金』者,煩請提供事故當時之X光或於診斷書內記載骨折程度,
                  以利盡速判定。
三、
醫療險 1、申請『手術保險金』,除診斷書外,請另檢附費用明細表或外科手術紀錄單。
                    2、申請『門診』或『住院前後門診』請於診斷書註明門診日期或於收據上登載疾病
                        名稱,以利審核。

四、 殘廢 1、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
                    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2、若事故人為禁治產人,則由其監護人代為簽名,並應附法院禁治產宣告裁定或含指定
                     監護人之戶籍謄本。

五、
國外事故:保戶於國外發生保險事故,須檢附經國外駐外館處驗證之必要文件,併檢附護照影本
                     及就醫詳細病歷影本,將有利理賠處理時效。
六、
全殘廢:申請『全殘廢保險金』,若事故人為禁治產人,則由其監護人代為簽名,並應附法院禁
                  治產宣告裁定或含指定監護人之戶籍謄本。
七、
意外身故 1.死亡原因為「解剖中」者,受益人應補「解剖鑑定結果報告」或載明確定死亡原因
                     之「相驗屍體證明書」。
                  
2.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之規定:對於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之人,應向警察機關通報
                     請檢察官進行相驗。
 
                  3.請依據意外情形,提供交通事故證明書,車禍現場圖,起訴書,報紙報導……等任
                     何一種證明,若未報警或疾病致殘,可以不用提供,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更
                     詳盡之其他佐證資料。
1:『診斷證明書』須為正本或加蓋有原醫療院所紅色印章的副本,恕不接受影印本,如為殘廢理賠
          申請則需提供事故
180天後所開立之『殘廢診斷證明書』。
2:死亡證明書或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須為正本或加蓋有原醫院或地檢署紅色印章的副本(恕不接
        受影印本),意外死亡案件須報警處理及制作筆錄,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由檢察官相
        驗屍體後開具相驗屍體證明書;若有解剖,請提供解剖後之正式文件。意外失蹤請提供死亡
        宣告判決書,恕不接受影印本。
3:本公司依各病灶之不同,可能會要求提供健保資料請求同意書或各醫院所指定的同意書格式等
        ,如有請求協助時,煩請配合相關同意書之填寫。
  
4:受益人證明文件,可以提供受益人戶籍謄本正本以證明。
5:有骨折或截肢均需提供X光片,以利判斷。
6:身故及全殘給付需提供完整保單正本,一般醫療理賠僅需提供要保書或保單面頁影本即可。
7:調閱病歷授權書除簽名/蓋章/填上日期外,並依指定範圍填寫調閱範圍外,請勿再書寫其他
        文字;身故件則以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推一人代表填寫即可。
8:委託閱覽肇事同意書除簽名/蓋章/填上日期外,請勿再書寫其他文字;身故件則以被保險人的
        配偶,父母、子女推一人代表填寫即可。
9:繼承系統表乃是身故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時,才需提供(格式可用公司所提供之樣式,或者向
        國稅局辦理繼承完稅時所檢附的繼承系統表均可)。
10:理賠金欲直接匯入帳戶者,請提供存摺影本〈在給付中非屬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依規定限被
        保險人本人,尚不接受變更成其他人〉。
之不述各保單本公將依進行特殊  因審所需由承另行


 注意事項

一、 理賠工作日的起始,以文件齊備後開始起算。
二、 文件齊備後, 保險人應於十五天內必須給付理賠金;若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致超過十五天尚無法完成理賠,超過部份給付時須依年息一分給付延遲利息。
三、 利息給付方式:理賠金額 × 延遲天數 / 365 × 10%。(延遲天數=給付日)
四、 每一件健康險及殘廢賠申請,保險人得要求檢附「調閱病歷授權書」保險人身故者,由配偶、子女、父母推派一人填寫。
五、 若是申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之骨折未住院理賠金時,因為在本險種中骨折程度細分為:完全骨折 / 不完全骨折 / 龜裂三種,因此,除提供該診斷證明書外,尚須提供骨折未矯正前之X光片 ( 有些醫院X光片可以外借,只需押金,有這種情況時,請註明,我們在審核完畢後,會迅速將該X光片寄回 )X光片的旁邊角落需能看到被保險人的姓名、病歷號碼、拍攝日期……等基本資料。
六、 關於各險種的受益人規定

1. 非身故保險金給付之受益人均為被保險人本人,恕不接受其他指定。
2. 身故保險金依約給付給受益人;若有指定或約定,依約給付給該受益人。
3. 借貸型保險,於債權帳務範圍內第一順位受益人為金融機構。
4. 若身故受益人先於或同時與被保險人死亡,而保單未指定或約定其他受益人時,則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由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申領。
[註]法定繼承人之順序,依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與下列
順位之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子妹
4. 祖父母

 

  若受益人為法定受益人且有數人,保險金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給付。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1.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註1)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註2)或第三順序(*註3)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註4)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 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七、 失蹤的處理  依民法第八條規定 :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申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為死亡之宣告。
‧另依民法第九條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八、 若受益人為禁治產人,須併附其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書及戶籍謄本。
九、 凡本公司有效契約之保戶,不論在國內或國外發生保險事故,只要合乎契約條款之給付規
定,本公司均予給付。
惟若係發生在海外之事故,有關之文件書類,須經我國派駐當地或最近鄰地外交單位之認
證;中國大陸之文件書類,則須經海峽兩岸之海基會及海協會認證。
十、 若在寬限期內發生應理賠事故,本公司會自理賠金中扣除保費後再作給付。
十一、 理賠支票若不慎遺失或銷毀,受票人須向法院提出證券無效,經法院提起催告,6個月後,正
式宣告無效,持該無效之宣告向公司重新申請開立支票;或先向公司報備,待1年之後,經確認無人提領,再向公司重新申請開立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