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理賠工作日的起始,以文件齊備後開始起算。 |
| 二、 |
文件齊備後, 保險人應於十五天內必須給付理賠金;若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致超過十五天尚無法完成理賠,超過部份給付時須依年息一分給付延遲利息。 |
| 三、 |
利息給付方式:理賠金額 × 延遲天數 / 365 × 10%。(延遲天數=給付日) |
| 四、 |
每一件健康險及殘廢賠申請,保險人得要求檢附「調閱病歷授權書」。保險人身故者,由配偶、子女、父母推派一人填寫。 |
| 五、 |
若是申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之骨折未住院理賠金時,因為在本險種中骨折程度細分為:完全骨折 / 不完全骨折 / 龜裂三種,因此,除提供該診斷證明書外,尚須提供骨折未矯正前之X光片 ( 有些醫院X光片可以外借,只需押金,有這種情況時,請註明,我們在審核完畢後,會迅速將該X光片寄回 )。X光片的旁邊角落需能看到被保險人的姓名、病歷號碼、拍攝日期……等基本資料。 |
| 六、 |
關於各險種的受益人規定
| 1. |
非身故保險金給付之受益人均為被保險人本人,恕不接受其他指定。 |
| 2. |
身故保險金依約給付給受益人;若有指定或約定,依約給付給該受益人。 |
| 3. |
借貸型保險,於債權帳務範圍內第一順位受益人為金融機構。 |
| 4. |
若身故受益人先於或同時與被保險人死亡,而保單未指定或約定其他受益人時,則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由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申領。 |
[註]法定繼承人之順序,依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與下列
順位之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
| 1.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 2. |
父母 |
| 3. |
兄弟子妹 |
| 4. |
祖父母 |
|
|
|
| |
若受益人為法定受益人且有數人,保險金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給付。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 1. |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註1)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
| 2. |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註2)或第三順序(*註3)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
| 3. |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註4)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
| 4. |
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
|
| 七、 |
失蹤的處理 依民法第八條規定 :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申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為死亡之宣告。
‧另依民法第九條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
| 八、 |
若受益人為禁治產人,須併附其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書及戶籍謄本。 |
| 九、 |
凡本公司有效契約之保戶,不論在國內或國外發生保險事故,只要合乎契約條款之給付規
定,本公司均予給付。
惟若係發生在海外之事故,有關之文件書類,須經我國派駐當地或最近鄰地外交單位之認
證;中國大陸之文件書類,則須經海峽兩岸之海基會及海協會認證。 |
| 十、 |
若在寬限期內發生應理賠事故,本公司會自理賠金中扣除保費後再作給付。 |
| 十一、 |
理賠支票若不慎遺失或銷毀,受票人須向法院提出證券無效,經法院提起催告,6個月後,正
式宣告無效,持該無效之宣告向公司重新申請開立支票;或先向公司報備,待1年之後,經確認無人提領,再向公司重新申請開立支票。 |